關於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9年9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89年9月23日修訂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9年9月23日台內社字第9064165號函備查在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5日修訂第十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政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台灣政治學專業研究為宗旨。本會超黨派、族群、宗教、性別。本會積極維護會員政治學專業研究的學術自由與意見表達自由。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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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推動關懷台灣的政治學專業研究與交流。
- 二、研究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和公共政策。
- 三、出版本會會刊。
- 四、召開學術研討會。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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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並設立大陸之友。
- 一、個人會員:任何以政治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職業,或國內外各大學政治學及相關學科博士候選人,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 二、終身會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繳交一定數額會費者,得申請為終身會員。
- 三、學生會員:任何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政治學及相關系所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 四、退休會員:個人會員退休或離開研究及教學工作後,得申請為退休會員。
- 五、榮譽會員:對於促進台灣政治學研究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人士,得由理事會決議授予榮譽會員。
- 六、大陸之友:凡設籍在中國大陸並以政治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職業、相關學科博士候選人或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政治學及相關系所學生,得申請為大陸之友。大陸之友並非會員之一種,且無任何會員權利義務。
- 第八條 所有會員有免費獲贈本會通訊和期刊之權利;僅個人會員、終身會員有提案權及議決組織章程修改案、會務行政案、人事案及其他提案、表決等權利。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但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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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喪失會員資格:
- 一、連續五年未繳會費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本人經書面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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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掌理會務。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個人會員及終身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及監事由個人會員及終身會員以連記法選舉之,得票多數者當選。每屆理監事得推薦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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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入會案。
- 二、議決理事及會長之辭職。
- 三、聘免工作人員。
-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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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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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佐理會長推動會務,財務長一人,佐理會長管理財務。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編輯委員會,負責會刊、專書、或其他出版品之審核出版事宜,由總編輯召集之。總編輯依「台灣政治學會《台灣政治學刊》出版辦法」選任之。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於每年冬季擇期舉行,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由會長召集之。
-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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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類選舉投票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各項議案之表決採無記名或舉手方式為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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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二、常年會費。
- 三、捐贈。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孳息。
- 六、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及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書、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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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89年9月23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89年9月23日台( )內社字第9064165號函備查在案。